說起來很無趣,早晨腫著眼泡起來,喝杯茶,聽了一會收音機,下樓去吃早飯。買了一塊蛋餅,隱隱回憶起來自己以前好像是不吃蛋餅的,但以前吃的是什麽呢,一時也想不起來。看窗口琳琅滿目的早飯,也總覺得好像是少了點什麽。不過也沒有細想,腳底飄忽地走到餐桌前啃蛋餅喝豆奶,然後才想起來,啊,我的生煎,我的生煎呢。
看了一上午的句義語法,覺得自己快要看到吐了。但午飯還是吃了很多,而且還吃了一杯雙皮奶。撐得肚肚圓圓,沒法趴著睡覺,所以午覺也沒睡好。爬起來來以後面無人色,決定寫字。於是拿了剛買的九成宮來練。練到兩點多又哭喪著臉繼續看句義語法。看了一下午一無所獲,想起語言學群里有很多大牛,可以問問他們,於是上網詢問,果然都是大牛,大牛,七嘴八舌就解了我的疑。是我太笨,太笨。
晚上跑到南區去吃麻辣燙,一個人。很舒服。回來的時候在步行街上買了一杯奶茶,一手扶著車把,一手擎著奶茶給嘴巴吮吸。橘黃色燈影刷刷地往後倒去了,真是快樂。真是希望一路騎下去沒個完,一路喝下去不見底。
去奶棚拿牛奶回來的路上,遇見了一直在宿舍樓下徘徊的小野貓。分明是餓極了,又不敢親近人,見人就躲,在遠處喵喵叫喚。我於是拿牛奶逗引它,它猶豫過來,拿爪子試探地抓了抓我的手又迅速躲開。我從來不把自己的牛奶施捨給貓,但這次不知為何動了惻隱之心,倒了一小杯給它,用封瓶子的鋁箔盛著,它才小心翼翼地探過頭來啜那薄薄的一層冰牛奶。這其間好幾次下手捉它,都被它逃脫了。半小時後我主動放棄,嘆一口氣,心中充滿挫敗感。喝完瓶中的牛奶,拔腳走了。
今天中午騎車吃飯的時候又遇見了那個金髮碧眼的小正太。小正太看起來一歲左右,常常坐在童車里,由一個鄉下阿姨推著滿校園逛。我印象很深的是阿姨推著他總是健步如飛,這讓我十分同情那小正太。有一次見他的時候我在舊書店買書,舊書店的阿姨是安徽籍,安慶人,正與我說話,那個阿姨推著小正太溜過來,書店阿姨似乎與他們已經很熟絡,上去逗小正太,作勢打他的左胳膊,小正太嗷嗷地叫喚,拿右手摸摸左胳膊,咧著嘴要哭,還往前撲著要還手。可愛的模樣無可名狀。聽阿姨說他爸爸是美國人,在這裡教書;他媽媽在這裡讀書。(汗,但願我是聽錯了)
今天見到他們時阿姨推著他走在相伯路上,小正太出神地看著草地上玩球的大孩子,大聲道,我的球,我的球。阿姨推著他一邊健步如飛一邊說,你的球你的球,怎麼是你的球,那不是你的球。
小正太又大聲地嘟囔著什麽,我已經騎遠了,聽不清楚,但小正太不斷重複的字眼分明是第三聲,那214的調值小正太讀來抑揚頓挫。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眾所周知漢語作為第二語言習得的難點之一在於聲調,外國人學習漢語常常不分聲調。但兒童將漢語作為第一語言習得的時候,聲調卻很少出錯。觀察兒童學習漢語,往往分不清將舌上音念成舌頭音,這是聲母難以掌握的一點,韻母是否會有從含混到清晰的漸進過程我還沒有想到,但似乎從未有兒童牙牙學語時分不清聲調的情況。
這是什麽原因?是什麽原因讓祖祖輩輩說著印歐語系語言的小正太如此清晰地念著214?是不是操沒有聲調的語言的人對聲調的感知是逐漸退化掉的?
再說另外一個事情,來復旦以後覺得世界實在太小。剛開學沒多久發現高中同學李就住在我樓上,再後來發現輾轉幫過我忙的一個陌路人居然是朋友的朋友。昨天晚上又發現,一直很喜歡的美眉作家艾米張,就住在我旁邊的宿舍樓——我早該想到的,中文系就住在我旁邊。
艾米張美眉很和善,而且比照片上還要漂亮。
你是不是六点左右骑着小车出现在非洲街?
960从北区后门(对着同济沪东,和上课相反方向那个门)出门左转,过第一个十字路口(右侧财大)再往前走一点儿,马路右边有个很小的,重庆麻辣烫可试之!
回复匿名网友:瞭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七 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